(一)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,必须严格遵守医疗管理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、常规,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。
(二)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、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。
(三)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(兼)职人员,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,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,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,向其提供咨询服务。
(四)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,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,因抢救急危患者而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,应当在6小时内据实补记;允许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,并提供相应证明。